2015年9月,袁某与刘某为响应国家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改善大气环境的政策,筹集资金在保定市成立河北星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速公司),从事新能源客车销售推广等业务,成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公司)经销商,2015年10月,星速公司与保定市博野县博兴公交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将100辆列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安凯牌HFF6660GEVB2型纯电动公交车,以每辆车30.8万元价格销售给博兴公司,合同总价3080万元,博兴公司向星速公司支付订金200万元,合同约定余下购车款在河北省财政购置补贴拨付后再支付给星速公司,星速公司出资为博兴公司建设充电桩50个供车辆充电。100辆新能源客车交付博兴公司后,车辆经过公安部门检验上牌后迅速投入城乡公交运营至今已经6年,改善了当地的空气环境,方便百姓出行。车辆投入运营时河北新闻网、保定日报进行了报道。
2016年博兴公司按照河北省政府的政策文件,申请新能源公交车的财政购置补贴,按国家政策6-8米新能源公交车每辆可以申请30万元补贴款。博兴公司董事长王某在部分补贴款拨付后,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向星速公司支付了部分购车款。
但2021年7月27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却将星速公司与博兴公司之间正常的商业买卖行为,认定为是袁某、刘某与王某三人合谋诈骗国家财政补贴款,因而判决三人构成诈骗罪。
2020年6月16日博野县人民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做出一审判决,星速公司董事长袁某及刘某被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袁某与刘某、王某同时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做出裁定,因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博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1年4月12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2021年7月26日博野县人民法院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经审委会研究,以诈骗罪判出袁某12年,刘某10年,王某8年,分别加重了刑期,目前三人已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家属期望在二审时能够依法公开审理此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背景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该份文件中载明,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经四部委组织审核,向企业补贴资金,以纯电动客车为例,车长为6至8米的可以享受每辆车最高30万元的补贴。
依据前述文件的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8日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该份文件中载明,省财政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省内购车用户补贴。简单来说,购买纯电动客车的用户,可以按照购车价值1:1享受补贴,以车长6至8米的纯电动客车为例,购买用户可按购车价1:1享受每辆最高30万元的补贴,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2015年4月22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该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等)应提供不低于五年或20万公里的质量保证。
二、案情经过
1、星速公司购进100辆新能源公交车
2015年5月6日博野县人民政府批准博兴公司购买130辆新能源公交车为试点运行单位(详见2015博政字28号文件)。
2015年9月9日,袁某与刘某同保定市工信局汽车办主任张某等人,前往安徽安凯汽车有限公司,针对安凯公司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考察,随后在保定成立星速公司,推广新能源客车。
2015年9月25日,星速公司与安凯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星速公司通过融资的方式以29.5万元/辆的价格购进了100辆车长为6.62米的新能源公交车,车辆质保按安凯公司三包服务标准执行。
2015年10月22日,星速公司与博兴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星速公司将从安凯公司购进的100辆新能源公交车销售给博兴公司,销售单价为30.38万元。由于博兴公司资金紧缺,仅仅向星速公司支付200万元订金。合同约定,博兴公司申请获得购置补贴款后,将余下购车款再支付给于星速公司。
2016年9月,博兴公司按照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向保定市工信局提交补贴申报,并通过审核。
2016年12月26日,补贴款1500万元拨付至博兴公司账户。博兴公司将其中1200万元汇入星速公司袁某账户当中,向星速公司支付部分购车款。
2018年6月16日由于博野县司法机关的介入,将袁某与刘某及王某三人刑事拘留并逮捕,博兴公司董事长王某至今未能完成余下购车款的合同履行义务。
2、保定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和审计局核查情况
2016年9月,保定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和审计局组成联合核查组,对全市公交企业购置的新能源客车进行现场核查,博兴公司的100辆新能源公交车即在核查范围内。2016年11月,核查组向保定市政府提交《保定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4-2015年度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现场核查情况的报告(保工信〔2016〕341号》,指出包括博兴公司在内的各公交公司购置的1400余辆新能源客车全部在工信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和《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范围内,车辆登记信息和车辆车型、配置、动力电池及电机及电控等三电系统、运营情况等项目均符合规定,未发现简配、降低配置问题,没有发现生产和使用单位“谋补”、“骗补”的结论报告,因经全面核实符合国家补贴规定,河北省财政厅于2016年12月给博兴公司发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500万元,然而行政单位的结论被博野县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3、2015年保定市各区县补贴情况
据统计,2015年度保定市各区、县总共向保定市工信局申请购置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总计约1400多辆,6-8米新能源客车均补贴30万元左右一辆,保定市财政补贴总金额近6.4亿元。
三、袁某、刘某、王某律师均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事实,均做无罪辩护。
1、星速公司购销100辆安凯牌新能源公交车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星速公司所售车辆属于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准予登记,车辆在博野县已经投入运行6年。
2、星速公司与安凯公司、博兴公司买卖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交易价格及方式非法律禁止,并没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
3、2016年保定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和审计局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车辆,向保定市政府得出没有“谋补、骗补”行为的结论报告。
4、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购买车长为6至8米的纯电动客车可以按照购车价1:1享受每辆车最高30万元的补贴。博兴公司以每辆30.38万元的价格从星速公司购进纯电动客车100辆,可以享受每辆车30万元的补贴款。
5、安凯公司还于2016年9月8日专门给博兴公司出具《说明》,明确星速公司所购该批100辆纯电动城市客车的质保年限为八年,且安凯公司必须遵守承诺提供八年质保服务。
附:补贴有关材料。